December 22, 2008

73'台北:貼心

「營業場所之燈光設備,不得低於正常視力閱讀報紙之光度,亦不得設有低於標準光度之開關。」看到這裡,真是感激涕零,多麼貼心的規定。這是民國62年,台北市頒布的營業規定,難怪以前的人近視比現在少多了。

最近小弟在找尋以前觀光局資料,發現了一些比傑克還神奇的有趣東西,在民國6X性觀光還是台灣旅遊產業大宗的時候,我發現了這個管理辦法大剌剌地載於交通部觀光局發行的觀光資料(1973 3:1)而上述貼心的法條,是台北市一般營業妨害風化取締辦法第四條第一款,大概是怕尋歡客因為燈光昏暗,挑到名不符實的假貨,或是擔憂大家去看小本的時候偷偷摸摸,傷了眼睛吧。此外,同條第三款也是很神奇:「妨害風化紀錄達兩次者,其座椅自座墊起靠背高度不得超過五十公分。」這是怎樣,要不要規定三分之一板凳,腰桿打直?或是加裝人體工學座墊?不過我想最大的原因,大概是擔心從業人員太淘氣躲在椅子後,嚇著了興致勃勃的客人吧。

還有國際化規定的規定:三十條第一款:應於門首懸掛英文標識牌,所以門口會有「Jin-cheng Bao」或是welcome to Taiwan 還是yokoso Taipei?之類的東東。同條第二款為「使用外文店號,應與許可證上所列之中文店號意義相同或譯音相似」, 所以像「下著泥棒」這樣的類新宿風俗店,就可以以「昔踏雞,多蘿蔔」之類的為店名(聽起來就像是個餐廳)。對於室內裝潢,政府也有獨到的見解「營業場所通路寬度,應在一公尺以上」還有這個很重要關乎服務品質「營業場所,不得設從業人員的臥室。」不然老闆睡著了,會傷害我們的國際觀光旅遊形象。

這個管理規則與之後的妨害風取締辦法,就刊登在交通部觀光局「在職觀光導遊人員研習會」開班典禮致詞旁,真是此一時彼一時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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